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113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商標註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
原告美商‧拿必斯哥有限公司
Nabisco代表人羅伯‧K‧迪萊
Robert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蔡瑞森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陳明邦 (局長)訴訟代理人 郭佩萱 右當事人間商標註冊事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三四號判決正本與原本有不符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之記載: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定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行政法院欄內誤載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陳雅香」應更正為: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清光法官陳雅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