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司調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司調字第100號

聲請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PaoloBertamini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 葉哲宏 等二人間塗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商商業銀行)自民國103年11月25日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於111年7月15日變更為龐德明,合先敘明,緣相對人葉哲宏積欠萬泰商業銀行信用貸款未清償,經多次催討未獲置理,經聲請人取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岡簡字394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對相對人葉哲宏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未果而經法院核發債權憑證,詎相對人竟於其父 葉西碧 死亡時所遺留之不動產協議分割由相對人葉○○一人繼承取得,形式上屬無償行為,損及聲請人債權,爰聲請調解,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屬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變更、消滅、形成法律關係之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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