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五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沒入保證金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
理由
一、右被告乙○○因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命被告提出新臺幣四萬元保證金後,免予羈押,並由具保人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如數繳納後,因而免予羈押。現因被告於審判中傳拘無著,顯已棄保逃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應將已繳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孫于淦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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