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消債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靜美 代理人 朱陳筠 (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靜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以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應予免責,於民國110年6月28日確定並核發確定證明書在案,爰依法聲請准為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5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之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詢上開免責裁定已確定無誤,堪信為真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