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6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六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准予返還。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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