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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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11209號債權人凱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丁○○、甲○○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欲請求之金額究為新台幣陸萬零柒佰陸拾壹元或新台幣肆萬肆仟零陸拾捌元(依所附證物二所示,扣除債務人九十五年八月份之薪資後,請求標的應為新台幣肆萬肆仟零陸拾捌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