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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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0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品婕 代理人 陳欣怡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秀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查聲請人名下無財產(名下汽車早已賣出)亦無保單;再查,聲請人平日住在位於六龜區之寶來國小職員宿舍,但因偏鄉生活不易,假日會返回市區休息,故於市區租屋每月房租加水電新臺幣(下同)5,000元,另須負擔交通費2,440元。復查,聲請人現任職於寶來國小幼兒園,擔任代理教師,聲請更生時自陳薪資約42,000元,但自民國104年9月上學期起,因教師證登記證號變更,故薪資降低,且教師暑假期間亦幾乎沒有薪資,而依據其104年5月至105年5月薪資扣除勞健費計算,平均為35,650元,104年度另領有年終獎金26,190元,以上有聲請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監理所函、教師聘書、寶來國小函(薪資明細)、租賃契約書、薪轉證明、聲請人陳報狀在卷可稽。
三、再查,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15,000元,另於每年2月增加還款21,0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一)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又聲請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無財產亦無保單,是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遠高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二)又聲請人每月租金加計交通費約7,440元,與高雄市一般房租標準相當,尚非過當。另聲請人既已陳報房屋支出,則其每月個人生活費,應以內政部公布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扣除房屋比例24.39%,以每月9,440元為限。
(三)綜上,聲請人已將每月所得,扣除個人生活費,剩餘金額近五分之四用於清償,另於每年2月份增加清償21,000元,上開方案已傾其目前所餘之所有,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思惟附表:更生方案┌───────────────────────────┐│每月1期,6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並於每年2月增加││還款│├────┬──────┬───┬────┬──────┤│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每期清償│每年2月增加││││例│金額│清償金額│├────┼──────┼───┼────┼──────┤│兆豐銀行│99913│2.83%│424│594│├────┼──────┼───┼────┼──────┤│新光銀行│105481│2.99%│448│627│├────┼──────┼───┼────┼──────┤│玉山銀行│124548│3.53%│529│740│├────┼──────┼───┼────┼──────┤│遠東銀行│127963│3.62%│543│761│├────┼──────┼───┼────┼──────┤│元大銀行│736822│20.86%│3129│4380│├────┼──────┼───┼────┼──────┤│永豐銀行│43529│1.23%│185│259│├────┼──────┼───┼────┼──────┤│國泰世華│826422│23.4%│3509│4913│├────┼──────┼───┼────┼──────┤│陽信銀行│279109│7.9%│1185│1659│├────┼──────┼───┼────┼──────┤│臺北市原│0000000│33.65%│5048│7067││委會│││││├────┼──────┼───┼────┼──────┤│債權總額│0000000│每期清│15000│21000││││償總額│││├────┼──────┼───┼────┴──────┤│清償成數│34.14%│還款總│0000000││││額││├────┴──────┴───┴───────────┤│補充說明:││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非金融機構││,如臺北市原委會,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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