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5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5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1712號)及移送併辦(94年度偵字第13328、13950、19244、204
60、20461號、95年度偵字第2660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2223號、95年度偵字第4680、11405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子○○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子○○於如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分別至如附表犯罪地點欄所示之地點,受僱於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炒飯世家等店家,擔任送貨員,負責載送貨物(或便當)及代收貨款(或便當款)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因經濟困難,缺錢花用,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連續十次將當日外出送貨後所收取如附表侵占數額欄所示之款項,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之侵占入己,並自當日起即未再返回各該店家工作,而所得款項則私自花用完畢。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子○○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罪之陳述。
(二)被害人即如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炒飯世家等店家負責人戊○○、辛○○、庚○○、己○○、乙○○、甲○○、癸○○、壬○○、丙○○、丁○○等人於警詢中之指述及被害人壬○○、丙○○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之指述。
(三)被害人戊○○提出被告前往應徵時親筆所寫之履歷表1份、被害人辛○○提出綺麗花坊之訂購單及發票、被害人己○○提出之客戶點菜單影本13紙、被害人乙○○提出之估價單影本4張、被害人甲○○提出之池上米便當外送訂餐單及被告應徵簡歷表、被害人癸○○提出之全億精緻盒餐訂單、被害人壬○○提出被告前往應徵時親筆所寫之應徵資料卡、被害人丁○○提出之送貨單影本13張。
三、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條第1項、第47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刪除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且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下稱新刑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刑法)。而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㈡被告連續業務侵占之犯行,因行為後新刑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刑法結果,仍以適用行為時法律即舊刑法連續犯較有利於被告(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㈢被告前於89年間,因竊盜、侵占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就竊盜部分,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侵占部分則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竊盜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62號將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上開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146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刑前強制工作3年確定,被告於90年3月28日入泰源技訓所強制工作,至92年4月22日因免予繼續執行出監,另入泰源分監執行有期徒刑部分,於93年10月29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94年1月1日始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而執行完畢等情,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足參,被告係於前案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業務侵占犯行,不論依舊刑法第47條,或新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新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㈣經綜合與本案罪刑有關之連續犯、累犯加重等一切情形,比較新舊法結果,新刑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案仍應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刑法第56條、第47條規定論以連續犯、累犯,並遞加重其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被害人│侵占數額│││││(負責人)│(新台幣)│├──┼──────┼─────────┼──────┼─────┤│一│九十四年五月│台中市西屯區永福│炒飯世家│四千五百元│││十日│路三七-八號│(戊○○)││├──┼──────┼─────────┼──────┼─────┤│二│九十四年五月│台中市北區新北里三│綺麗花坊│二千元│││十五日│民路三段二二○號│(辛○○)││├──┼──────┼─────────┼──────┼─────┤│三│九十四年五月│台中市○○區○○路│佳味鄉便當店│二千五百四│││二十六日│七十一號│(庚○○)│十元│├──┼──────┼─────────┼──────┼─────┤│四│九十四年五月│台中市○○路○段六│逢甲烤鴨店│二千七百元│││二十七日│七五號│(己○○)││├──┼──────┼─────────┼──────┼─────┤│五│九十四年六月│台中市北屯區熱河│貨運公司│一萬三千一│││二十四日│路一八二號│(乙○○)│百元│├──┼──────┼─────────┼──────┼─────┤│六│九十四年七月│台北市○○區○○路│池上米便當店│七千一百七│││二十五日│十七號│(甲○○)│十五元│├──┼──────┼─────────┼──────┼─────┤│七│九十四年八月│台北市北投區致遠一│全億精緻盒餐│三千八百零│││十五日│路一段一二○號│店(癸○○)│五元│├──┼──────┼─────────┼──────┼─────┤│八│九十四年八月│台北市○○區○○街│飯館兒快餐店│四千二百二│││二十六日│五十三之二號一樓│(壬○○)│十元│├──┼──────┼─────────┼──────┼─────┤│九│九十四年九月│台北市○○○路○段│飯館便當店│四千元│││十九日│一二九巷十一號一樓│(丙○○)││├──┼──────┼─────────┼──────┼─────┤│十│九十四年九月│台北市中山區新生北│阿發鐵路便當│八千七百四│││二十日│路二段六十巷四十二│店(丁○○)│十元││││號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