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1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100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國峻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8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孫國峻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於犯罪事實欄第1行補充「孫國峻考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第3至4行補充更正為「本應注意貨車裝載時,載運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依當時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其車輛之後車斗尾門未能關閉良好而掉落路面,適有…」、第6行補充「上排大門牙斷裂」,及證據部分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汽車載運人客、貨物必須穩妥,車門、車廂應能關閉良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被告孫國峻(下稱被告)領有普通小型車駕駛執照,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查詢表存卷可查,對於前揭規定應知悉甚詳,復依當時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在卷可查,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竟疏未注意後車斗尾門未能關閉良好而掉落路面,因而致告訴人 李靜雯 車輛閃避不及而擦撞倒地,其行為顯有過失甚明。再告訴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傷害,有天主教聖功醫療財團法人聖功醫院診斷證明書、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在卷可憑,足證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傷害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應注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疏未注意遵守前述規定,以致發生本件傷害事故,其違反義務情節非輕,並使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被告所為實有不該;復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曾與告訴人試行和解,惟雙方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告訴人求償新臺幣116萬元),致調解不成立,迄今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刑事調解案件簡要紀錄表附卷可參(偵卷第21頁),復考量被告於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於本案發生前無犯罪經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再參酌告訴人所受傷勢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洪瑞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美月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859號被告孫國峻(年籍資料詳卷)上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孫國峻於民國111年7月18日11時3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高雄市苓雅區建國一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建國一路與武廟路口時,其車輛後車斗尾門不慎掉落,適有李靜雯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於孫國峻後方,見狀閃避不及,致擦撞後車斗尾門而人車倒地,並受有下頜骨骨折、頭部外傷、下顎撕裂傷、下背及臀部挫傷、左肩挫傷、雙下肢多處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李靜雯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孫國峻之自白。
(二)告訴人李靜雯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五)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1。
(六)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七)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八)現場照片18張。
(九)監視器影像畫面翻拍照片5張。
(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稽,被告過失傷害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2日
檢察官洪瑞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