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12號原告 黄王金猜
黃正任 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9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