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二九七號
公 訴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三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裁定,處拘
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本院八十九年家護字第八一二號民事暫時通常保護令,係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十三條規定所為之裁定,被告違反上開保護令,核其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五十條第二、三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三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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