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小字第301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及提出之信用卡申請書、欠費證明等均不
爭執,雖表明僅願意付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云云。
然原告係依兩造之信用卡使用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4,080元(含本
金10,000元及利息、滯納金4,080元),是被告所辯尚不得據為
拒絕清償之理由,本件原告請求即屬有理,特並敘明。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葉子榕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