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1號原告 謝博達 訴訟代理人 吳孟桓 律師被告 謝豐謙
林昭馨 謝易庭 謝銘徽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文到10日內提出本院卷第416頁、第418頁即其言詞辯論意旨狀第5頁、第7頁各主張「定期支付 謝施碧霞 之開銷」及「支付被告每月花費新臺幣30幾萬元」之依據為何。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