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14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480號

原告 李永興

被告 葉志豪

林文西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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