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0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О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合作右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執聲字第二四五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林合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合作前犯搶奪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四二五一八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朱光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