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93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陳宗惠 代理人 林紫瀅 相對人 沈建才 相對人 沈文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 沈文章 於民國100年7月5日死亡,相對人沈建才為其繼承人,其雖未就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理繼承登記,惟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不影響本件聲請,是本件聲請人列沈建才為相對人,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沈文守及相對人沈建才之被繼承人沈文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91年6月2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96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沈文守、沈文章。而債務人沈文守及沈文章於91年10月8日向聲請人借款57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06年10月8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00年6月8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9,1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繼承系統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沈建才雖為抵押物之繼承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權利││├───┬────┬───┬───┬──────┤│面積│││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範圍│├─┼───┼────┼───┼───┼──────┼─┼──────┼──────┤│1│臺中│沙鹿區│竹林│竹林│45-83│旱│100平方公尺│全部│├─┼───┼────┼───┼───┼──────┼─┼──────┼──────┤│2│臺中│沙鹿區│竹林│竹林│45-84│旱│100平方公尺│全部│├─┼───┼────┼───┼───┼──────┼─┼──────┼──────┤│3│臺中│沙鹿區│竹林│竹林│45-85│旱│100平方公尺│5分之2│├─┼───┼────┼───┼───┼──────┼─┼──────┼──────┤│4│臺中│沙鹿區│竹林│竹林│45-88│建│63平方公尺│5分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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