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843號聲請人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所載之本票票載金額與所附本票不符,請更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