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消債更字第8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55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住高雄市○鎮區○○○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住高雄市○鎮區○○○街○○○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昭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劉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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