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25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楊美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3,908元,及自民國95年4月16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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