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136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 林葉秀珠 全體
繼承人姓名、住居所及林葉秀珠之繼承系統表,逾期不補正,駁
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聲請人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
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
駁回之,查本件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