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52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楊世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其樺編號金額(新臺幣)利息違約金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145,143元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6%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2591,699元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15.99%112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新臺幣400元、逾期第二期新臺幣500元、逾期第三期新臺幣600元加計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