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4號聲請人甲○○
之1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載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必要費用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日
書記官鍾佩芳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4,08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聲請人應詳細釋明先前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後,有無依約繳納?何時未再按期繳納?毀諾後之金錢用於何處?毀諾前後財產變動情形為何?
三、聲請人應提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完整之還款證明(包含毀諾前所有還款暨清償期數證明影本等,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四、聲請人應詳細釋明毀諾前、後生活有何重大變化?並具體釋明其不可歸責事由之情形。
五、聲請人應釋明目前住所:新竹市○○街○○○巷○○弄○○號1樓,與戶籍地址:新竹市○區○○里○○鄰○○路○號11樓之19,及租屋地址:新竹市○○路○○○號5樓之10不一致之理由何在?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
六、聲請人應提出95、96、97年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每月租賃房屋支出費用之證明文件影本及租賃物之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影本,並釋明租賃該屋之原因。
七、聲請人應釋明其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並提出其相關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等影本資料)。
八、聲請人應提出每月衣食費3,000元、每月醫療稅賦費1,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影本。
九、聲請人應就所陳報每月交通費2,000元部分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影本並應釋明理由何在?
十、聲請人應提出每月實際支出聲請人之女 張羽嫻 之扶養費8,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單據影本,並應釋明是否與每月衣食費3,000元、每月交通費2,000元、每月醫療稅賦費1,000元有無重複計算情形?並應提出其清楚、具體之計算方式。另聲請人應釋明其女張羽嫻已經由聲請人前配偶張明輝監護,則實際上聲請人之女張羽嫻之生活支出,實際上由何人負擔?
十一、聲請人主張95年間遭友人倒債,損失畢生積蓄。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並應釋明其詳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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