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施凱茗
林秀娟 被告 范振軒 上列被告范振軒因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2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施凱茗、林秀娟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趙書郁法官吳明蒼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