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6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6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697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95年5月
9日經警查獲,隨即在警詢中親自排放、採集並緘封之尿液,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以酵素免疫法及氣相層析質譜方法檢驗結果,確呈MDMA之陽性反應,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又按MDMA俗稱『搖頭丸』」,業經行政院公告列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級毒品,據醫學文獻所載,服用MDMA後72小時內,有使用劑量之百分之65,會以MDMA原態自尿液排出,另有百分之
7則以其代謝物MDA排出,業經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於92年12月2日管檢字第0920009990號函示明確。被告於案發之際,所採集之尿液經送驗結果,既經檢出有MDMA之陽性反應,顯見其於上開被採尿前之72小時內之某時點確有施用MDMA之事實,應可確定,故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洵堪認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刑法施行法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且自公布日起第3日即自同月5日起施行,而依同法第10條之1規定,94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之刑法(業經總統於同年2月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自95年7月1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著有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按刑法第41條雖係關於刑罰執行事項,參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23號、92年度台上字第5220號、94年度台上字第858號判決要旨,若該條有所變更,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以資決定應適用之法律。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就易科罰金之要件「犯罪重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下之罪」及「而受6個月以上徒刑之罪」部分,雖未變更,但就易科罰金之標準,由修正前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100元以上300元以下折算1日」(即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折算1日),提高為「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刑法修正後之易科罰金標準,顯較不利於被告。至於新法將原有「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規定,予以刪除,因該部分係屬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時,所應審酌事項之規定(最高法院77年度台非字第158號判決參照),而與法院應否諭知易科罰金之要件判斷無涉,從而,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仍以修正前之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條例第2條規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性質上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並非直接、巨大,惟其前經軍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處分,至今仍未能根絕毒癮,且犯後未能坦認犯行,態度非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書記官劉音利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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