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0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何鍾蕙複代理人 張信政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慶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