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小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小字第130號原告 劉懿萱 被告炒茶天師茶葉行即 張僑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3月24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書記官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