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1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其中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併科如附表所示之罰金,而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於審核相關案卷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鳳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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