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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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 蔡世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水成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邱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秀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未經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蓋有公司章,若無法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撤回對上開債務人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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