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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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66號債權人 蔡世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水成 、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邱秀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邱秀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得向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未經銘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琦曜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蓋有公司章,若無法提出相關釋明文件,請撤回對上開債務人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