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審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黃榮杰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榮杰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下午5時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住處,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並加水稀釋後注射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警另案執行通訊監察發覺其有毒品交易之情,遂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鑑定許可書通知其到場,於103年9月24日上午10時5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黃榮杰迭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3年10月13日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
三、本件不應觀察勒戒之理由:查被告黃榮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1年1月16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4557號、91年度毒偵字第1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法院裁定強制戒治,並於93年1月9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新法修正而釋放出所,罪刑部分則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被告本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雖均在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5年之後,惟其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既已於5年內再犯,並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再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及依法處罰,即與單純「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是本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訴追條件業已充足,於法自無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4
6、277號、100年度台非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黃榮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為施用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因施用毒品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798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97年度訴字第2050號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確定,又因竊盜諸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4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97年度員簡字第38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以97年度員簡字第455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確定,上開罪刑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59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696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與上揭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接續執行後,於101年5月20日縮刑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仍未徹底戒除惡習遠離毒害,顯未能善體國家協助毒品施用者戒除毒害之良法美意,缺乏禁絕毒害決心,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暨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 陳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3子、受僱製豆腐維生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
書記官黃碧珊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