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9年度壢小字第92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小字第927號
原   告 陽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龍泉
被   告  李炳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