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訴字第2986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曾柏勳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07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柏勳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莊書雯
法 官葉詩佳
法 官翁毓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陽雅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