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 蘇品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怡君 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英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書記官霍薇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