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195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務人 洪偉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119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5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5,328元112年8月25日16%112年8月25日0021,036元112年8月25日16%112年8月25日0033,766元112年8月25日16%112年8月25日00489,900元112年9月25日16%112年9月25日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