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81號民事和解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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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六簡字第381號

原告謝騏任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 律師

被告 唐茂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六簡字第38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中華民

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楊謹瑜

書記官蕭亦倫

通譯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謝騏任

訴訟代理人余席文律師

被告唐茂興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36,000元,給付方法:於

民國(下同)113年8月5日前匯入原告指定之帳戶內。

二、於被告匯入上開款項後,原告願將門牌號碼雲林縣○○鄉○

○路00巷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

)之事實上處分權(即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持分比率:原告

持分為1/2)移轉予被告。所需行政規費由兩造平均負擔。

三、於被告匯入上開款項後,原告同意於000年0月0日下午2時偕同被告至稅捐單位辦理前開移轉登記。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余席文律師

被告唐茂興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

書記官蕭亦倫

歷審裁判

  • 斗六簡易庭 112 年度 六簡 字第 381 號和解筆錄(113.07.11)[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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