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76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248號、99年度毒偵字第27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肆玖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四四九七公克),係屬違禁物,因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七三九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四四九七公克),經送驗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九九○七○○一四一號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堪認本件扣案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之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及持有,係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郭書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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