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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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2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俐惠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高俐惠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
二、提出已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民國105年3月16日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約定,甲方(即相對人)對乙方(即聲請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支付本金、利息、費用、其他應付款項時,乙方應以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甲方後,使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文件(例如:催告之存證信函暨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