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淀和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淀和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於訊問程序,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鍾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均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