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軍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軍侵上訴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軍侵上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年度軍侵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0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麗英法官劉元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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