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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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8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9號債權人 李承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債務人稚富水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債權人聯絡電話。
四、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惟本院窗口人員疑重複收件或是債權人確實對債務人各請求壹佰萬元共5次,即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文股、18920號實股、18921號實股、18934號吉股及本件支付命令事件,若是重複請求請撤回08年度司促字第18918號文股、18920號實股、18921號實股、18934號吉股。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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