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5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楊耿和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字第5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耿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楊耿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後,出具現金保證後釋放,茲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耿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0,000元後,由具保人即被告楊耿和繳納保證金後釋放,有保證金繳款收據(見105年度毒偵字第1016號卷第24頁)在卷可稽。該案嗣經本院105年度嘉簡字第1346、136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嗣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執字第5128號指揮執行時,被告楊耿和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106年2月8日嘉市警二偵字第1060000730號函暨報告書影本、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06年2月13日嘉民警偵字第10600004108號函及報告書影本、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楊耿和迄仍未到案執行,足見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鏡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洪筱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