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73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73246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林京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廖文華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對債務人廖文華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上開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執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字第7107號債權憑證,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遺產稅清單。惟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前之108年7月1日即已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執行,於法尚有未合,且其情形復屬無從補正者,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凡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