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峙霆選任辯護人黃紹文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748號、111年度偵字第32403號、112年度偵字第5539號、112年度偵字第55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峙霆、林聖翔涉犯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莊政達
法官李音儀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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