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家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郭家成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郭家成於附表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後,於民國106年10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可佐,茲受刑人既已死亡,則刑之執行程序對象業已失其存在,已無裁定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故本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