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訊立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臺灣汽電共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97年6月17日召開之97年度股東常會第10議程所作成之董事競業禁止解除案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備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股東會決議,是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但書及第77-12條規定,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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