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壽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志純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