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75號原告 陳采莉 訴訟代理人 李鴻維 律師被告 林家蓁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5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57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
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忠衛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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