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司繼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繼字第189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孔貞元 相對人 陳燕卿
陳瓊華 陳建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陳燕卿、陳瓊華、陳建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 陳進發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段○○○巷○○弄○號2樓,已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進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進發之債權人,陳進發於民國104年3月13日死亡,惟陳進發之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燕卿、陳瓊華、陳建程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4151號債權憑證影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56條及第115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之事實,業據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4151號債權憑證影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信聲請人主張陳進發死亡,其為陳進發之債權人,相對人並未拋棄繼承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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