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6號

聲請人 楊光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清香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曾清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

司法事務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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