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聲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565號聲請人 黃秀文
黃羿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鍾榮焜 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6號、112年度台上字第234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吳青蓉法官林慧貞法官蘇芹英法官賴惠慈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媖如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