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37號原告 徐祐鋐 被告 薛淑芳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即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6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英尉法官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